关于印发镇平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2007〕85号
镇政〔2007〕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机制和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实效性,集中有限财力,上大项目,上好项目,强力实施“工业强县、园区带动”战略,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设立“镇平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使基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有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金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基金来源:
(一)县财政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
(二)有关县直单位专项筹集资金:综合平衡各县直单位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在办公等经费范围内分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三个档次进行筹集(详见附表);
(三)各乡镇、街道专项筹集资金:综合平衡各乡镇、街道财政实力等实际情况,分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三个档次,列入县发展基金统一上缴(详见附表);
(四)基金运作收益:包括标准厂房租金收入、房地产租赁、出让收入等;
(五)基金存款利息。
第三条基金用途:
(一)项目考察论证、专家评审及项目报批等前期工作费用。
(二)预征土地补偿、报批费用;
(三)预征土地地面附属物拆迁补偿费用;
(四)统一设计、建设标准厂房费用及投资商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相关补助、奖励;
(五)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人员)。
第三章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镇平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收缴、使用和奖励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金采取滚动结转使用,资金的筹集为一年一周期,筹集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基金筹集后,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专账专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基金使用管理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审计。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度向县政府及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章奖励范围、程序和依据
第八条奖励范围:
(一)在县工业园区成功引进符合入园条件项目的有关县直单位和乡镇、街道;
(二)在县工业园区成功引进符合入园条件项目的社会机构或个人。
(三)服务县工业园区建设的先进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
第九条每年年终,由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对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当年新引进入驻园区项目的投资规模、完成投资情况,以及有关乡镇、街道、县直部门服务园区建设情况进行考评,拟订获奖对象和奖金金额,提供相关依据,报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评定,最后报县委、县政府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对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当年新引进入驻园区项目的考核,重点考核该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一)投资方以现金投入的,按其在合同投资额内实际到位并投入建设的金额计算。
(二)引进境外资金的,按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根据其在合同投资额内实际到位并投入建设的金额计算。
(三)投资方在其合同投资额内以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以原始凭证或按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计算。
第十一条考核有关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服务县工业园区建设情况,重点考核其在服务园区建设中的资金投入高低、工作量大小及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年度县工业园区项目引进工作奖惩办法:
(一)①凡引进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以10万元为奖金基数,与下限投资额增加部分的5‰累计奖励;②凡引进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以30万元为奖金基数,与下限投资额增加部分的6‰累计奖励;③凡引进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其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
(二)承担引进项目任务单位在一年内引进项目入园的,经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确属全部完成资金投入后,年终除一次性返还本单位所筹集的基金外,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承担引进项目任务单位虽在一年内引进项目入园,但完成资金投入低于总投入50%的,按实际完成投资比例返还当年所筹集的基金;完成资金投入高于总投入50%的(含50%),年终只返还本单位当年所筹集的基金;引进项目入园但未开工建设的,所筹基金不予返还。
(四)承担引进项目任务单位每引进一个项目入园,免除其后两年的基金筹集任务。
(五)未承担项目引进任务县直单位、社会机构或个人在园区成功引进项目并建成投产,经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六)在园区引进一个项目,基金奖励只奖励一个单位(个人)。如项目属多方引进,可推举一方为项目引进单位(个人)申领奖金,奖金分配由各方自行协商。
(七)乡镇、街道、县直单位、社会机构或个人一年内引进两个以上项目的,经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后,按照本条第一项分别考核奖励。
(八)对不能按要求时间引进项目入驻园区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第一年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年取消其单位及单位一把手县内一切评先资格,第三年仍未完成任务的,除取消其单位及单位一把手一切评先资格外,单位一把手要通过电视媒体作公开检查。
第十三条设立服务园区建设工作奖。有关乡镇、街道、县直单位服务园区建设,能圆满完成建设、服务承担任务,且成绩突出的,根据为园区建设、服务投资额大小和工作量大小确定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获奖单位现金1万元、5000元、3000元。
第十四条设立县直单位引进项目贡献奖。以县直单位为主体引进的自建厂房、自主经营并建成投产后的企业,按照企业前五年所交纳的国地两税地方所得部分20%的同等金额,由县政府分年度奖励给引进企业的县直单位。以县直单位为主体引进投资商建设标准厂房或引进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生产经营的,五年内按县本级税收分成部分地方所得20%的同等金额,由县政府分年度奖励给引进投资商或企业的县直单位。
第十五条对标准厂房建设进行补贴或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或获取奖励基金的,除追回拨款外,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县定工业园区相关考核奖惩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07年9月30日以前已引进项目入驻园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机制和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实效性,集中有限财力,上大项目,上好项目,强力实施“工业强县、园区带动”战略,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设立“镇平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使基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有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金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基金来源:
(一)县财政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
(二)有关县直单位专项筹集资金:综合平衡各县直单位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在办公等经费范围内分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三个档次进行筹集(详见附表);
(三)各乡镇、街道专项筹集资金:综合平衡各乡镇、街道财政实力等实际情况,分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三个档次,列入县发展基金统一上缴(详见附表);
(四)基金运作收益:包括标准厂房租金收入、房地产租赁、出让收入等;
(五)基金存款利息。
第三条基金用途:
(一)项目考察论证、专家评审及项目报批等前期工作费用。
(二)预征土地补偿、报批费用;
(三)预征土地地面附属物拆迁补偿费用;
(四)统一设计、建设标准厂房费用及投资商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相关补助、奖励;
(五)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人员)。
第三章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镇平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收缴、使用和奖励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金采取滚动结转使用,资金的筹集为一年一周期,筹集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基金筹集后,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专账专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基金使用管理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审计。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度向县政府及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章奖励范围、程序和依据
第八条奖励范围:
(一)在县工业园区成功引进符合入园条件项目的有关县直单位和乡镇、街道;
(二)在县工业园区成功引进符合入园条件项目的社会机构或个人。
(三)服务县工业园区建设的先进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
第九条每年年终,由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对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当年新引进入驻园区项目的投资规模、完成投资情况,以及有关乡镇、街道、县直部门服务园区建设情况进行考评,拟订获奖对象和奖金金额,提供相关依据,报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评定,最后报县委、县政府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对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当年新引进入驻园区项目的考核,重点考核该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一)投资方以现金投入的,按其在合同投资额内实际到位并投入建设的金额计算。
(二)引进境外资金的,按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根据其在合同投资额内实际到位并投入建设的金额计算。
(三)投资方在其合同投资额内以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以原始凭证或按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计算。
第十一条考核有关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服务县工业园区建设情况,重点考核其在服务园区建设中的资金投入高低、工作量大小及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年度县工业园区项目引进工作奖惩办法:
(一)①凡引进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以10万元为奖金基数,与下限投资额增加部分的5‰累计奖励;②凡引进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以30万元为奖金基数,与下限投资额增加部分的6‰累计奖励;③凡引进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其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
(二)承担引进项目任务单位在一年内引进项目入园的,经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确属全部完成资金投入后,年终除一次性返还本单位所筹集的基金外,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承担引进项目任务单位虽在一年内引进项目入园,但完成资金投入低于总投入50%的,按实际完成投资比例返还当年所筹集的基金;完成资金投入高于总投入50%的(含50%),年终只返还本单位当年所筹集的基金;引进项目入园但未开工建设的,所筹基金不予返还。
(四)承担引进项目任务单位每引进一个项目入园,免除其后两年的基金筹集任务。
(五)未承担项目引进任务县直单位、社会机构或个人在园区成功引进项目并建成投产,经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六)在园区引进一个项目,基金奖励只奖励一个单位(个人)。如项目属多方引进,可推举一方为项目引进单位(个人)申领奖金,奖金分配由各方自行协商。
(七)乡镇、街道、县直单位、社会机构或个人一年内引进两个以上项目的,经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后,按照本条第一项分别考核奖励。
(八)对不能按要求时间引进项目入驻园区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第一年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年取消其单位及单位一把手县内一切评先资格,第三年仍未完成任务的,除取消其单位及单位一把手一切评先资格外,单位一把手要通过电视媒体作公开检查。
第十三条设立服务园区建设工作奖。有关乡镇、街道、县直单位服务园区建设,能圆满完成建设、服务承担任务,且成绩突出的,根据为园区建设、服务投资额大小和工作量大小确定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获奖单位现金1万元、5000元、3000元。
第十四条设立县直单位引进项目贡献奖。以县直单位为主体引进的自建厂房、自主经营并建成投产后的企业,按照企业前五年所交纳的国地两税地方所得部分20%的同等金额,由县政府分年度奖励给引进企业的县直单位。以县直单位为主体引进投资商建设标准厂房或引进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生产经营的,五年内按县本级税收分成部分地方所得20%的同等金额,由县政府分年度奖励给引进投资商或企业的县直单位。
第十五条对标准厂房建设进行补贴或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或获取奖励基金的,除追回拨款外,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县定工业园区相关考核奖惩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07年9月30日以前已引进项目入驻园区的不适用本办法。
[责任编辑:王远]